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垒知集团: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证上[2022]13号附件1: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拟以2022年4月28日总股本720,230,4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元(含税)。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目前行业特点、公司中远期发展规划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的规定,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提供以下担保事项:

2021年4月20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向各家商业银行申请的融资额度总额为人民币735,000万元,公司向相应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大额度总额为735,000万元。上述被担保对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融资均为正常生产经营融资所需,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2021年 12月31日,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无逾期担保情形。除对上述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对控股股东、其他公司、持股50%以下之子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任何情形。

2、经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此外,公司目前已经完善了关联方资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并已建立了“占用即冻结”机制,即董事会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五、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系正常生产经营融资所需,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

六、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了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

八、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原激励对象宋秀华、邱聪、张宝兰、潘皓、李乐民已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时鉴于公司2021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640,200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肖 虹王 哲刘小龙

签署时间: 二〇二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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