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垒知集团”、“发行人”、或“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6层
4、法定代表人:贺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王立泉、陈圳寅
6、项目联系人:田晓雨
7、联系电话:010-83939244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2398
3、注册资本:720,230,406.00元
4、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
5、主要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
6、法定代表人:蔡永太
7、实际控制人:蔡永太
8、联系人:万樱红
9、联系电话:0592-2273752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11月27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12月28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0年年报披露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2021年年报披露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垒知集团的保荐工作始于垒知集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20年12月28日,结束于2021年12月31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垒知集团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垒知集团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垒知集团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垒知集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6、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7、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垒知集团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垒知集团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垒知集团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出具相关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垒知集团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垒知
集团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垒知集团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立泉 陈圳寅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