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2、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二)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4号、解释第15号。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解释第14号主要内容
解释第14号主要明确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二)解释第15号主要内容
解释第15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对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解释第14号和解释第15号,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