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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春秋航空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1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现将2021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本年度履职独立董事为钱世政、陈乃蔚和金铭。他们为财务会计、法律领域以及企业投资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士,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

(一)个人基本资料

钱世政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52年出生,复旦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具会计专业副教授职称。钱世政先生曾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政总裁,上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复旦大学会计系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兼任中国龙工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景瑞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春秋航空独立董事。

陈乃蔚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57年出生,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具备法学教授职称,并拥有中国律师资格证书。陈乃蔚先生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系主任、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八届、第九届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等职。现任复旦大学高级律师学院执行院长,兼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协会会长,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商务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仲裁员,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兼任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春秋航空独立董事。

金铭先生:中国国籍,美国永久居留权,男,1971年出生,毕业于复旦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高盛高华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铭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及春秋航空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前述人员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法人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前述人员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等服务,没有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钱世政66000
陈乃蔚66000
金铭66002

独立董事能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会议,自任职以来,通过认真阅读与公司相关的动态信息、及时了解各类监管部门的监管动态,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和发展等状况,不定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调研。对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事先对会议资料进行了充分研

究审核,及时向管理层及治理层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及充分的沟通。同时,公司已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大力的配合,独立董事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在决策中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事项。独立董事通过不断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督促公司切实改善治理结构,持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努力提升自身履行职责的素质。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独立董事积极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履行各自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1年,我们重点关注了公司的利润分配、董事及高管的薪酬、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续聘外部审计机构、会计政策变更、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计提资产和信用减值损失、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信息披露及日常经营相关的重要事项等,从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对公司在相关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 利润分配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0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短期经营发展实际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当前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和中长期投资回报,并与公司成长性等状况相匹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在注重投资者合理回报

的前提下,该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对公司2020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外部环境和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三) 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认真研读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并进行深入审核,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市场化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2021年度拟为子公司在引进飞机等重大资产、采购其他重要物资、航空基地建设、机库建设项目融资等事项时提供担保,以及为与公司签订培养协议的飞行学员培训费贷款提供担保。我们认真研读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金额的议案》,认为前述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五) 聘任审计机构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拟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师。我们核查后认为:普华永道

中天在历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在其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控审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公司的审计任务,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所需要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从业经验,能够胜任对本公司的审计工作。因此,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六)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财政部公布的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情况

公司制订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年度)》,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能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的要求。

(八) 计提资产和信用减值损失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和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和信用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合理并履行了相关的董事会审批程序,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该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十)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行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充实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有利于公司增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客观、公允,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一)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无违反承诺的情况。

(十二)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三)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实施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三会制度及相关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关联交易、重大决策等规范控制。公司结合内部控制手册,在内控流程指引下,细化、建立了相关配套的制度。同时,按照公司通过的《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得各内控建设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全面了解本单位内控体系的具体要求,推动内部控制手册的贯彻执行,提高手册的运行效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以认真的态度出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能和作用。

2022年,我们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用。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钱世政、陈乃蔚、金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页无正文,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签署页)

钱世政 陈乃蔚 金铭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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