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46人调整为202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926.73万份调整为1,575.492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98人调整为17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01.33万股调整为1,554.90万股。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宜。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及支付能力,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公允合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黄斯颖、陆家星、冯锦锋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