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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13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者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召开时间:2011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11:00
    3、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 217 号盈科广场 A 座北新路桥
公司 17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召集人: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王志民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名,其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4,43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0.0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
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朱建国先生、王志民先生、陈刚先生、
孙愚先生、熊保恒先生、张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公司将在独立董事人选确定后及时进行独
立董事换届选举,与上述非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1、选举朱建国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14,430,8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选举王志民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14,430,8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选举陈刚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14,430,8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4、选举孙愚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14,430,8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5、选举熊保恒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14,430,8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6、选举张杰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14,430,8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非独立董事简历详见 2011 年 11 月 22 日的《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咨询网。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辉女士、付大泉先生、朱元祥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王乐先生、朱春燕女士共同组成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1、选举张辉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14,430,8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选举付大泉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14,430,8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选举朱元祥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 214,430,8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监事简历详见 2011 年 11 月 22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咨询网。
    (三)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设立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
董事长 1 人,设立副董事长 1 至 3 名。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 214,4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白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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