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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四川路桥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问题。根据解释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解释15号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解释规定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需变更相关的会计政策。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变更相关会计政策,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不涉及追溯调整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不涉及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的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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