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在获取人才等战略性资源上取得先发优势。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