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一)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估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配合公司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配合公司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配合公司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本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内部刊物上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传播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通过公开媒介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其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提前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牟取利益。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前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筹划高送转方案的,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及时登记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四月
附件一: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件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知情人 (签名) |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确认人(董事长):
确认人(董事会秘书):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本人明确知晓:
1、《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
2、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内部刊物上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传播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4、内幕信息发生单位或部门因工作原因需要将内幕信息传递给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或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部门或人员填写本表,并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5、如因保密不当使内幕信息泄露或进行内幕交易,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幕信息事项 | |||
知情人姓名 | 所在单位 | ||
岗位/职务 | 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 | ||
获取信息的时间 | 获取信息的地点 |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 |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
注 1: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指文件资料、磁盘、电子邮件、录音带、参加会议等; 注 2:获取信息时间:指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3:内幕信息所处时段:指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知情人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 |
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三: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机构名称 | 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重大事项相关知情人对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予以确认。
确认人(知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