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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05-03-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继2004年8月27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诉讼本公司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高公司")在开行1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债务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案公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对该案进展持续披露如下:
    一、本案概况
    因沈高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国开行于2004年5月3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15,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请求法院判令沈高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偿还贷款;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高院于2004年8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公司已于2004年8月27日发布公告披露此诉讼相关内容, 履行披露义务。
    二、诉讼进展
    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高民初字80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开行所起诉沈高公司出资设立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电")、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高压")、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能源")、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仓储")以及与本公司置换其所拥有的上述四公司股权的行为对其债权造成了损害,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遂驳回国开行对新东北电、新泰高压、诚泰能源、新泰仓储和本公司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根据公司聘请的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本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本案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资料。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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