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苏亚金诚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交易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市场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本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王凯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赵曙明、聂尧、路国平、毛凌霄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