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通润装备: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公司应当审慎评估委托理财的风险,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但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第九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至少每月与对受托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必要时由财务总监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回收资金,以控制投资风险。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六)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密切关注委托理财额度,委托理财完成后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归档保存。

(七)负责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提交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及时将相关理财审批计划等相关文件及时移交给相应的核算人员进行入账归档。

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内审部报告截至本季度末《前12个月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12个月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信息披露部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