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七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下属公司申请融资且下属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库尔勒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新疆中泰海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按其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是根据其经营需要,此次担保的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此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七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此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