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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鸥股份: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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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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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和收购人;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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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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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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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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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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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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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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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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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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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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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核及披露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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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投资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各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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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第四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通报方式包括书面、邮件、电话等,必要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的报告、审核、披露程序及对外沟通

第五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五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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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未公开重大信息(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将该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管理按照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执行。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前应履行以下草拟、审核程序:

(一)草拟: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二)审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应履行以下草拟、审核程序:

(一) 草拟: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撰写临时报告的文稿。

(二) 审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的相关会议文件的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上述临时报告以外的其他临时报告文稿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之后尚需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1、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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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监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的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上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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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第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投资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投资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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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报送信息披露事项不及时、错报、漏报、瞒报、谎报,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六条 因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导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解除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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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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