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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10
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电器            公告编号:2011-41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
    2009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73 号)核准,本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 8,400 万股,募集资金净额约 15 亿元。
    二、 募投项目
    本公司液晶电视模组与整机一体化设计制造及配套建设项目(广东)需支付
土地款约 10,134 万元,鉴于建设进度需要,该款项暂由本公司自有流动资金先
行垫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由募集资金置换。
    上述议案已经 2011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本公司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2011
年 12 月 3 日《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公告》同步刊登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截至 2011 年 12 月 5 日,本公司垫付土地款 10,134 万元。
    四、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本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 10,134 万元。
    五、 审议程序
    1、     董事会决议
          2011 年 12 月9日,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本公司会议室
    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于召开 10 日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应出
    席董事 8 人,实际出席董事 8 人。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秘和监事列
    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决议
    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10,134 万元的议案”,表
    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须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      监事会意见
    公司先期以自筹资金投入建设募投项目,可以确保募投项目的及时开展,有
利于保持和扩大公司在平板电视产业链、技术和市场方面的领先优势,符合公司
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董提前获悉《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10,134 万元的议案》,一致同
意本议案的内容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先期以自筹资金投入建设募投项目,可
以确保募投项目的及时开展,有利于保持和扩大公司在平板电视产业链、技术和
市场方面的领先优势,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本议案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七、 会计师意见
    公司年审会计师出具了《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国浩核字[2011]407A185 号)认
为,海信电器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说明》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该说明中对于海信电器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八、 保荐人意见
    保荐人出具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经过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10,134 万元,有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时,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过必要的
审批,程序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12-10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董意见
                         (2011 年 12 月 9 日)
    一、事前认可
    本公司独董提前获悉《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10,134 万元的议案》,一致同
意本议案的内容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公司先期以自筹资金投入建设募投项目,可以确保募投项目的及时开展,有
利于保持和扩大公司在平板电视产业链、技术和市场方面的领先优势,符合公司
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议案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独董签署:
马金泉:                李书锋:                  韩廷春: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总机:0086-10-88219191
                                         传真:0086-10-88210558
                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国浩核字[2011]407A185 号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电器公司”)
截止 2011 年 12 月 5 日《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海信电器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海信电器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关于
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
定编制《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海信电器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说明》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
证工作,以对鉴证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
了包括了解、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
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1-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海信电器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的通知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该说明中对于海信电器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2-
                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说明
     一、 募集资金
     2009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73 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 8,400 万股,募集资金净额约 15 亿元。
     二、 变更项目
     本公司将变更位于青岛的液晶电视模组与整机一体化设计制造及配套建设项
目。由全资子公司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建设位于广东的液晶电视模组与整机一
体化设计制造及配套建设项目(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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