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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万达电影
保荐代表人姓名:艾雨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磊磊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管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项目工作内容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1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关注事项的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业绩承诺调整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正在履行公司治理流程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
(2)培训日期2022年1月2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境内日常监管规则的更新动态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公司受疫情影响,2021年度业绩受到影响公司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经营计划,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创新经营,节支增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收,努力减小疫情影响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限售承诺不适用
重大资产重组中,万达投资、莘县融智、林宁关于业绩补偿承诺不适用
重大资产重组中,实际控制人,万达投资、莘县融智、林宁关于同业竞争方面的承诺已履行承诺,2021年,电影行业及标的公司受疫情的不利影响,调整了业绩承诺方案不适用
重大资产重组中,万达投资、莘县融智、林宁、王健林关于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中,公司关于分红的承诺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中,万达投资、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中,万达投资、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中,万达电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赵泽宇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金公司委派吴磊磊先生继续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齐飞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金公司委派艾雨先生继续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1.2021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限公司及赵言、黄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号)。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保荐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监管要求清理相关对赌协议并履行披露义务,未主动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1年11月3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76号),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成本法对私募资管计划中部分资产进行估值以及存在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的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1年12月24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晟、孙雷、赵沛霖、幸科、谢晶欣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61号),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保荐某公司申请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科创属性认定履行充分核查程序,主要依赖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性文件得出结论性意见,相关程序及获取证据不足以支持披露内容,未能完整、准确评价发行人科创属性,违反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就前述监管措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完成了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艾 雨吴磊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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