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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惠制药:康惠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一)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项;

(四)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五)负责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责任:

(一)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六)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可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的责任:

(一)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条 公司监事的责任:

(一)应当保证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可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应当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相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督促公司各单位(即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对照本制度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内容和范围,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并保证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五)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可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告等相关事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授权发言人;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负责对公司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审核并对该重大事项是否需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六)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八)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责任:

(一)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统一办理公司信息披露和报送工作。

(二)负责定期报告的组织、汇总、编制和初审,负责临时报告的起草和初审;

(三)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公司各单位了解真实情况;

(四)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并向公司相关人员解释;

(五)负责与证券交易所的日常沟通;

(六)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一)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本单位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时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确保其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

(四)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责任: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涉及本公司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六)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第二十九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证券交易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第三十四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对定期报告进行详细分工,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布置、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五)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长审核定期报告;

(七)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并将定期报告送达各董事、监事;

(八)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十一)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提交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十二)公司定期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十三)定期报告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向证监局报备,并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传阅。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其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应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须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应及时进行披露和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经理、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逐级审批后报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审核或登记后公告。

第五十五条 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外,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和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

公司各单位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填制《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单》,逐级向公司分管领导和经理报告,需提交董事会秘书的,由经理批转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应履行披露义务事件时应及时书面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批转董事会秘书处理;

(二)董事会秘书接到以上报告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确定是否需要公告;

(三)需要公告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公告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报公司经理审批;

(五)公司经理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监事会公告由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六)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报送、披露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公司证监局报备,并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传阅;

(八)重大事项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给予关注。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三节 对外沟通中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记者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反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公司的机会,但在此之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

公司应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防止向其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给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应。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公司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本制度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如该报道及传闻将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影响,公司应予以澄清或应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节 记录和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对信息披露的相关文档进行管理,建立书面材料档案,对电子文档做好备份,建立信息披露档案查阅登记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保管。

第六十九条 上述记录、文件、资料的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五节 保密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外报送报告、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第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七十四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七十四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部门、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并及时报告总裁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4、总裁签字确认;

5、董事长签字确认;

6、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辞退等形式的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须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须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

(四)警告、罚款;

(五)其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相关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回复、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第八十条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节 其他第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根据年度报告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第八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八十四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四)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其控股/全资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六)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依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负责及时修订。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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