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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惠制药:康惠制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证券代码:603139 证券简称:康惠制药 公告编号:2022-016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章 第三条 公司系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并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6100006984144239。第一章 第三条 公司系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并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6100006984144239。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四章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章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章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
/第四章 第四十六条 (新增条款)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下列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四章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章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四章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四章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第八十二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第八十三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符合相关规定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第四章 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第五章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章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七章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省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八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八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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