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许仁寿、张波、张沕琳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