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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油工程:海油工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股票简称:海油工程股票代码:60058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七年八月六日第三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同时废止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七届十次董事会批准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管理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程序,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及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上证所,由上证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证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证所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证所。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按照上证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证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第十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第十一条 公司将《中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对按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信息,公司还将在上证所网站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起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和上证所备案,同时在上证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向上证所报告。经上证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证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证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监事会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进行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招股说明书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

2、债券募集说明书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证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证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由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公章。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2、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报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4、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证所,经其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开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5、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6、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

1、发行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事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 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3、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1 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证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便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协调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汇总资料起草公司定期报告;

3、负责牵头起草临时报告;

4、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5、汇总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

6、负责起草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务行为的记录;

7、为履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义务所必须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络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职责如下:

1、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是与上证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证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证所和有关监管机构;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草拟信息披露的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向董事会报告;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其他组织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4、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其既定义务,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证所通报批评谴责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除承担本制度第三十五条所对应的董事责任外,还负有以下责任: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2、在接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大事件的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与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共同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负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第四十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1、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牵头组织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②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③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④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⑤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会议文件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②有关决议议案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核;

③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3、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关注、收集作为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的有关信息,并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②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总裁、董事长审核签字,并经律师审核;

③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并经律师审核;

④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⑤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

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⑥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4、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管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专管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3、发布:发布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范围内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与其所在公司相关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做出重大决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内将议题及说明性材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知晓,以确认有关事项是否属于需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可视情况要求控股子公司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7天内向公司财务部提交季度财务报表及关于该季度发生的、与财务报表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在每年上半年度结束后10天内向公司财务部提交半年度财务报表及关于该半年度发生的、

与财务报表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并在每年年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公司财务部提交该年度财务报表及关于该年度发生的、与财务报表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其他重大交易,应在开始筹划该等重大交易时即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交易计划时间表,并随时将重大交易筹划进程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以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提前安排有关工作。如有关交易计划时间表不能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调整。第四十六条 对于控股子公司拟进行的除交易以外的其他须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事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通报,以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提前安排有关工作。

对于公司本条前述交易或事件以外的其他须予披露的重大事件,负责有关事项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在知悉该事件后立即将有关事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通报,以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作出信息披露。第四十七条 联络人不能确信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联系确认。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本制度第25条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7、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公司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应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定期及临时的内部审计。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员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价格敏感信息时,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六十条 如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实质性及/或重大错误时,公司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即刻作出更正。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员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开资料、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员。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即刻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应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公司应不予置评。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则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上证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第六十五条 接受媒体采访或问询原则

1、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一律提交公司总裁进行受访或解答;

2、涉及公司非重大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经相关部门进行受访或解答;

3、对于难以判断的媒体采访及问询,可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沟通制度项下信息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十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办。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报刊资料、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间的往来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审核批准。相关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以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除外。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赚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中国证监会或上证所对信息披露有关新的制度,本制度做相应修订。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经 2007年8月6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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