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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油工程:海油工程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股票简称:海油工程股票代码:600583

投资管理制度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改
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各项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各项投资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各级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权益投资行为和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投资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能有效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3、讲究经济效益,满足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盈利率标准。

第二章 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投资计划分为对外权益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两大类。所谓对外权益投资,包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下列权益投资行为:

1.新设或注销分、子公司、增加或减少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含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

2.以货币、非货币性资产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资产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以及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主要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合资、合作、联营、参股、股权出售等类型的项目。

所谓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大型装备投资项目、基地基本建设项目等。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审查委员会(投委会),负责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审查或批准;负责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类型项目的审查。公司董事长负责投委会的工作,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向董事会

负责。

第十条 公司对外权益投资的批准权限:

1.新设或注销分、子公司、增加或减少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含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

投资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新设或注销分、子公司、增加或减少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含二级公司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项目的申请报告需经公司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的新设或注销分、子公司、增加或减少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含二级公司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项目申请报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查、批准。依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级以下子公司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方式转增股本(无论金额大小)应报公司党委会审议同意后,由该子公司履行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股东)审批程序。

2.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类型的权益投资项目

所有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类型的权益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均需经公司投委会、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依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项目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项目的申请报告均需经公司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依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4.项目金额调整已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权益投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预计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将超出经董事会批准的该项目投资预算小于10%的,由公司投委会或党委会依据前述审批权限审议、批准;达到10%以上的,由公司投委会或党委会依据前述审批权限审议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应本着与业务发展相关性原则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审慎决策,严格控制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及出售的批准权限:

1.固定资产投资

单项投资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由公司投委会、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单项项目可研报告由公司投委会审议、批准。依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固定资产出售

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出售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公司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出售单项项目申请报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查、批准。依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3.项目金额调整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单项项目金额发生调整的,调整后的投资金额超出董事会批准计划金额且向上调整幅度达到董事会批准计划金额10%以上的由预算执行单位报公司投委会及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固定资产出售单项项目金额发生调整的,调整后的投资金额低于董事会批准计划金额且向下调整幅度小于10%的由公司党委会审议、批准,金额低于董事会批准计划金额且向下调整幅度达到董事会批准计划金额10%以上的由预算执行单位报公司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若为外币投资,则按当期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境内投资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均需经公司投委会、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议批准年度投资计划时已明确批准将具体投资项目列入该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实施的,则该项目全权授权公司投委会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预算的审核、批准,同时要严格控制预算,董事会不再另行逐项审批项目投资可研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所属单位负责投资项目评估(包括成本-收益-风险分析,企业外部投资环境评估,确定环境因素对投资项目的影响等),并完成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提交公司投委会;投委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初步议定投资意向后,视项目拟投资额度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五条 根据投资性质,投资期限长短,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负责有关各项业务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分别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每个决策点都应进行经济测算,项目内部基准收益率为9%,达不到该基准收益率,应当决定暂停实施,即使国家或公司已批准项目,也应如此。如果通过再次设计优化降低投资成本或由于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后能达到规定的收益率标准,可重新启动进入实施阶段。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2年内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或拟取消实施该项目的,须报公司内部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项目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将作为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决策、监管及未来经营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投资计价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投资收益财务处理遵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三章 投资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程序的原则规定

第十八条 投委会是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在董

事会的授权下行使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职能。第十九条 投委会原则上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总法律顾问组成,投委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兼任,副主任由公司主管投资的领导兼任;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二十条 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由该部门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一名委员)为会议召集人,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及议程,并主持会议。投委会会议须达到应出席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投委会采用票决制做出决定。每一位委员持有一票,投委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投委会主任对于投资项目或所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 投委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会前书面表决或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四条 投委会表决通过的投资决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投资超过董事会授予投委会的权限,必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投委会应制定议事规则,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第四章 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由公司主管投资计划的

部门组织制定,经公司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的调整权限:

在执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过程中,如年度投资计划将超出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时,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公司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九条 除非公司与相关方另有约定,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相应人员作为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人选和经营管理人人选(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新建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或派出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公司将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列具体的资产金额均指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价值。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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