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经2012年4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4
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信息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形成过程中的有关方案、相关决议等;(十四)公司发生但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股份回购或者其他活动;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责直接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并做出书面决议。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部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信息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