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经2012年4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2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4月28日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各种音、像文件、数据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包括其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或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形成过程中的有关方案、决议等;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股份回购或者其他活动;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有
关人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证券交易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董事会办公室经办人员将相关资料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须履行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同时对外报送信息时,将同时向信息报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发出书面提示函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同时,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同时向信息报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发出书面提示函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做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其追偿。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附件二: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三:保密提示函附件四:对外报送信息回执附件五: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六、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附件一、内幕知情人档案格式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注2):
序号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 /岗位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3 | 注4 | 注5 | 注6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 |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信息内容 | |
部门负责人审核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审核 |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董事会秘书审核 | 董事会秘书: 年 月 日 |
附件三、保密提示函
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请相关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雪迪龙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雪迪龙证券。在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前,请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2、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提示!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四、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保密提示函及以下文件:
1、2、3、
签收人(签字):
单 位:
部 门:
年 月 日
附件五、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等规定及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使用和保密进行严格的管理。本次向贵方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现对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2、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
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5、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6、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7、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8、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及犯罪的,公司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告知!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六、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甲方: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参与甲方经营活动时,会直接或间接地获取甲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所述的 “内幕信息”,系指乙方在参与甲方经营活动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获取的等涉及甲方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乙方承诺在甲方依法披露前不对任何第三方泄漏所获知的内幕信息。
3、乙方对所获知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制定的与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内幕信息的保密性;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4、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有关内幕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归还给甲方,或根据甲方要求销毁。
5、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6、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
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乙方接受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9、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