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当前的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本次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1年,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也适应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有效,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的内控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2021年度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查验,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七、《关于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东诚美国、东诚香港、东源生物、北方制药和安迪科五家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安迪科和重庆安迪科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迪科的控股子公司,其经营在本公司管控范围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被担保公司的资金需求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支持被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提高公司及安迪科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关于上述担保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为被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在额度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计算方法、过程和履行的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十一、《关于增补刘晓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诚实信用,勤勉务实,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任董事职务的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聘任吕春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程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吕春祥先生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吕春祥先生为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李方、赵大勇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