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2年4月28日,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根据该文件要求,公司决定将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列报进行调整,从原来计入“销售费用”调整至“营业成本”。本次会计政策调整方法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将调整2020年度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及说明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