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5 | 证券简称:东诚药业 | 公告编号:2022-027 |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由守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58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8,244万元。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715,68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7,999,989.6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21,658,771.7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341,217.8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2018]验字第9006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存放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余额 | |||
募集资金 | 利息净额 | 账户管理费 | 合计 | ||
中行南京中南大厦支行 | 528772512418 | 46,734,196.54 | 2,323,006.40 | - | 49,057,202.94 |
合计: | - | 46,734,196.54 | 2,323,006.40 | - | 49,057,202.94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18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项目 | 金额(元) |
募集资金总额 | 217,999,989.60 |
减:1、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 | 171,440,909.26 |
2、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326,577.01 |
加:累计募集资金利息净额 | 2,824,699.61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 49,057,202.94 |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性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审慎研究,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
(一)理财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的品种为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公司不会将该等资金用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二)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三)投资额度
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超过额度需要及时提交公司权利决策机构审批。上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设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
(五)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率等。
(六)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七)本次投资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前二十四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一)2020年4月15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2,4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5月18日到期。
(二)2020年5月25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2,4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8月31日到期。
(三)2020年6月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7,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8月31日到期。
(四)2020年6月8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4,201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
(五)2020年6月22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2,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7月22日到期。
(六)2020年7月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1,342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
(七)2020年8月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2,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8月31日到期。
(八)2020年8月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1,37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8月31日到期。
(九)2020年9月3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10月9日到期。
(十)2020年9月7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21,903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10月9日到期。
(十一)2020年9月8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12月8日到期。
(十二)2020年10月14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11月16日到期。
(十三)2020年10月14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12月29日到期。
(十四)2020年10月19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5,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11月20日到期。
(十五)2020年12月1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8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1月11日到期。
(十六)2020年12月3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
(十七)2021年2月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2,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
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2月26日到期。
(十八)2021年3月4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6,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4月5日到期。
(十九)2021年3月4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6,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6月4日到期。
(二十)2021年4月6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6,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5月7日到期。
(二十一)2021年4月6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8,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7月6日到期。
(二十二)2021年4月12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6,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5月12日到期。
(二十三)2021年5月19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8月17日到期。
(二十四)2021年6月12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6,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9月14日到期。
(二十五)2021年6月24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中国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9月24日到期。
(二十六)2021年7月9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8,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8月9日到期。
(二十七)2021年8月16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11月16日到期。
(二十八)2021年8月2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11月19日到期。
(二十九)2021年9月17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10月8日到期。
(三十)2021年9月20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113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10月21日到期。
(三十一)2021年9月29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中国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12月29日到期。
(三十二)2021年10月14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10月28日到期。
(三十三)2021年11月3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11月30日到期。
(三十四)2021年11月5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4,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11月30日到期。
(三十五)2021年11月22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11月29日到期。
(三十六)2021年11月30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2年2月28日到期。
(三十七)2021年12月0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6,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2年01月04日到期。
(三十八)2022年1月7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6,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2年1月28日到期。
(三十九)2022年1月28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2,500万元在中国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于2022年5月6日到期。
(四十)2022年2月1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6,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于2022年5月12日到期。
(四十一)2022年3月5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2年4月6日到期。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影响
公司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坚守“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将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高于存款利息的投资效益,同时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2、公司内审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查后认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在额度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对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能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现金管理收益。
2、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实施计划及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抵触情形,不属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程序完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经通过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均已发表意见同意上述行为。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购买低风险、短期的理财产品。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