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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董事会表决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4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8名激励对象授予309.5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振伟、何真、何熙琼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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