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大宏立: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证券简称:大宏立 证券代码:30086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4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 7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1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 11

(二)权益授予日确定的说明 ...... 11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12

(四)结论性意见 ...... 12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3

(一)备查文件 ...... 13

(二)咨询方式 ...... 13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大宏立:指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成都大宏立机器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8. 归属: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9.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10.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15. 《自律监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16. 《公司章程》:指《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9.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大宏立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对大宏立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大宏立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2、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1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并于2022年3月2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3月31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综上,我们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大宏立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28日。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体分配如下: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LI ZEQUAN(李泽全)澳大 利亚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9.693.13%0.10%
2高勇中国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5.191.68%0.05%
3先敬中国副总经理3.231.04%0.03%
4李恩明中国副总经理1.920.62%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254人)289.593.53%3.03%
合计309.53100.00%3.2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3.01元/股。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占授予权益 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额度: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70%6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五)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中民自愿放弃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及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应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60人调整为258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324.8万股调整为309.53万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1、大宏立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大宏立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权益授予日确定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28日。

本激励计划权益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宏立本次权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大宏立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大宏立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5、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6、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