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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空港:厦门空港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2021年度独立董事组成情况

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共有三名独立董事,分别为许尤洋先生、刘志云先生、凌建明先生。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出任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许尤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2刘志云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3凌建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职务,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许尤洋先生: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特聘教授,香港永久居民。曾获得香港科技大学富兰克林杰出教学奖。目前是美国会计学会,美国金融学会,加拿大学术会计学会,和北美中国会计教授会的会员。2017年5月9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云先生: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9年9月起任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月起任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5月9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凌建明先生:道路与铁道工程博士,现任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交通运输工程学院院长;兼任中国公路学会青年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公路学会道

路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民航总局机场工程研究基地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道路工程委员会委员等;2020年5月9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21年度我们出席了公司历次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会前我们认真审阅公司为我们提供的历次会议审议材料,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我们以勤勉的态度,在与公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投了赞成票,并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部分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1年公司共召开3次董事会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均参加了董事会会议,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的完善等各方面发挥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年,各位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参加会议备注
许尤洋33300
刘志云33200
凌建明33200

(二)在各专门委员会中履行职责情况

2021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实施细则召开会议,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三)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2021年公司共召开年度股东大会1次,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确保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各位独立董事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姓名本年召开股东大会(含临股)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备注
许尤洋11
刘志云11
凌建明11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为了确保了解公司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除了亲临公司参加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出席股东大会外,我们还通过与公司经营层召开座谈会、走访公司有关部门等多种方式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独立董事沟通机制,公司经营层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我们通过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及其他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细心回答我们的电话或邮件问询,并认真听取我们的意见和建议,为我们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做出独立判断提供了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比较合理的。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情况

在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2020年度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延续下来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情况。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之后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在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重视了解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环境,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也重视保持与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交流、沟通,很好地完成了年度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充分反映了公司2020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5月21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9781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1,521,130元(含税)。公司2020年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按期完成了分配方案的实施工作。

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股东回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已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及公司的承诺情况进行梳理,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公司未履行承诺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完成了2020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及28个临时公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我们对公司2021年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信息披露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内

容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形成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已在公司内部得以有效执行,且在内控评价及内控审计工作中均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及重要缺陷。我们认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内控的真实状况,公司目前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程序有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已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我们本着客观独立、勤勉尽职的态度,运用我们各自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有关事项的决策提供科学的建议,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2年,我们仍将继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客观公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发挥更大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许尤洋 刘志云 凌建明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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