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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四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四创电子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7、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

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四创电子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潘立生 徐淑萍

李柏沈泽江

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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