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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力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收入准则实施问答,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同时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影响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对公司“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问答指出: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根据相关准则的上述实施问答,本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

实施问答的要求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同时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2、变更日期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要求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上述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但不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应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公司将按照该要求编制2021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并对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追溯调整。

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具体调整如下:

单元: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科目影响金额 (减少以“-”号表示)
2020年度
合并报表母公司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销售费用-20,125,586.64-19,957,435.26
营业成本20,125,586.6419,957,435.26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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