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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1-12-10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章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就本次公司拟实施
的《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均为公司任职人员且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不存在《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
备忘录》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
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
需要。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授予激励对象的期权数量充分考虑了
激励对象的岗位及职业技能,体现了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办法,并建
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
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6、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
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与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共
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独立董事:马大为、杨伟程、黄 娟
                                         201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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