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联化科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F408,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Avenue,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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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联化科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目 录
一. 《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内容之合规性 ..................................................................................... 5
二. 《股权激励计划》之修订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 5
三. 本次激励的信息披露 ................................................................................................................. 5
四. 结论意见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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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联化科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释 义
除非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1. 公司/联化科技 指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3. 本次激励 指 联化科技拟实施《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行为
4. 《股权激励计划》 指 联化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联
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 《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指 联化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联
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
6.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9. 《备忘录 1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10. 《备忘录 2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11. 《备忘录 3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12. 《备忘录》 指 《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和《备忘录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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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联化科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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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嘉源(11)- 05 - 053
敬启者:
根据联化科技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本所作为联化科技本次激励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本次激励提供法律服务,并获授权为联化科技本次激励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1年10月13日出具了关于联化
科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联化科技对于《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修订与补充,本所就其修订内容之合规性
及其修订后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原则、律师声明及有关结论),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将不再复述。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陈述进行了补充核查及论
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联化科技如下保证:联化科技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遗漏和/或误导。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联化科技为本次激励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报材料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原法律意见书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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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联化科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他申报材料一起审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第二十条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内容之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联化科技《股权激励计划》本次修订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管
理办法》之禁止性规定。
二. 《股权激励计划》之修订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