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独立的态度,对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了公司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之间的平衡,符合公司稳健发展的战略,符合《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控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的报告及部分关联方2022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管理情况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交易条件不优于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的要求,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公司部分关联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
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上述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本次续聘会计师的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拟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制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同意《关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审核王锋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同意聘任王锋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锋需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资格后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