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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银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2022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规范监事履职行为,强化监事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职能,促进监事会规范和高效运作,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对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的行为。第三条 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

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监事包括本行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第五条 监事会按年度对本年度任职的监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在评价年度内,任职岗位发生变化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监事,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章 监事履职评价内容第六条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监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监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保证严格保守本行秘密,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第九条 监事在履行职权时,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

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本行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监事应当持续了解本行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监事会监督质效,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监事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监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

外部监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监事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并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监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本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行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十六条 职工监事享有参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权利,并应积极参与其执行情况的检查。第十七条 监事参加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第十八条 监事担任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监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担任本行党委班子成员的监事应当在决策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积极推动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监事长应当领导本行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切实提升监事会运行质效。

监事长除履行监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不受利益相关方影响,独立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整体利益。

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本行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职工监事应当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在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监事应履行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监督检查职能,包括但

不限于:

(一)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行为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或股东大会的经济事项进行调查;

(四)对本行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保障与本行通讯畅通,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反馈需反馈的信息。监事接收文件材料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及收件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监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监事履职评价方法及应用

第二十二条 履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监事互评、监事会评价等多个环节。监事会在汇总各环节的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形成最终评价结果。监事会须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各环节的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建立监事履职评价档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依据评价结果将监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二十五条 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的。

(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三)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或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不到位,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四)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严重弱

化,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五)监事会未能按照要求有效履行在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监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九)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导致本行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本行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本行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导致本行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以书面形式将监事的履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监事的履职情况,对不能按照规定履职的,监事会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监事职务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并通知监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同时组织培训帮助监事提高履职能力。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本行应当更换监事。

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应当及时更换。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本行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追偿。监事涉嫌犯罪的,本行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监事发现本行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监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本行提出书面意见的,本行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发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本行监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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