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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嘉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其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于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未经本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担保,应先将方案及有关材料报本公司,在本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

司签署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法律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法律文件,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七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及出具的担保法律文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抄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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