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视同公司行为,其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于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未经本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先将方案及有关材料报本公司,在本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的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公司不鼓励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范围内,不得超过审批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业务开展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额度(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还应当以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有关信息。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职责范围与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之前,需成立由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士等组成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小组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的制订及日常运作与管理等,董事长为项目小组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运作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资金筹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相关业务,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保管期限十年以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等工作。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及实际运作情况,包括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及时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形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二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项目小组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有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进行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计划财务部根据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事项向相关金融机构询价、比价,经过本制度规定的有关审议程序并获得通过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信息的确认。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的交易数据,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协议或文件。
(四)计划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计划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计划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每月向项目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已发生的违约行为,须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并抄送董事会秘书,以确认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及实际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包括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在知悉情况后一日内)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并抄送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信息隔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信息。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计划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计划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拟定对策,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并抄送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计划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项目小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及时对前述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