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程序,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的制度。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时;
(二)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商标或其他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有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四)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六)预计公司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
(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八)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裁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证券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人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为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根据收集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流程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或邮件、传真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相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报告人应持续关注并及时报告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有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其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