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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嘉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及监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杜绝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的,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人批准,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

(三)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第十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提供其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以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证券部分类整理备查。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归档、报送等事宜。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相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三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外部单位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要求公司报送年度报表等相应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该信息。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第十五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向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根据本制度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第十七条 对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二十二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第二十四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持有公司百分十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交由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第二十八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提请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证券代码:002796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知情人名称(单位/个人)知情人代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内幕信息知悉地点内幕信息知悉 方式[注2]内幕信息内容[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登时间记登记人签名[注5]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注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微信等。 注3:填写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或者公司内部报告的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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