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30 号)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
幕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
案、入档等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
预测、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重大资产重组、增发、配股、回购等重大事
项或重大合同的签署;;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
以及上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参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的咨询、审计、论证、相关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
人员;
(七)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
其相关工作人员;
(八)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
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
作,于每月 5 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并于次年 1 月 31 日将全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原件)
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公司
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新疆
证监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
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
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
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