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与农一师供销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与新疆农一师供销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农资采购及农产品
销售协议
交易完成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影响
本次交易还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1 年 12 月 8 日,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7 人,
实际参加表决 7 人,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与农一师供销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的议案》。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新疆农一师供销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术建
注册资本:人民币 9607 万元
经济性质或类型:国有企业
注册地:阿克苏市
主营业务:农副产品、农药化肥、日化产品、农用薄膜、废旧物资回收、
报废汽车回收、金属材料、农用机械配件、煤碳、五金交电、润滑油、棉油加工
机械、摩托车、吊车服务、汽车运输、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等。
与本企业关系: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乙方: 新疆农一师供销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
第一条 协议标的及质量标准
1.1 乙方向甲方销售的农资,包括但不限于: 化肥、农药、种子
1.2 甲方向乙方销售的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
第二条 农资的购货方式
2.1 甲方根据其生产需要,按 (年或季度)向乙方提出购货计划,该购货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农资、规格、数量和具体交货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购货计划后
根据协议向甲方提供有关农资;
2.2 在同等的销售条件下,乙方承诺优先向甲方供货。
第三条 农资及农产品的价格:
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农资,不应高于向第三方销售上述产品
的价格;乙方收购甲方生产的协议产品的价格,不应低于向第三方收购上述产品
的价格。
第四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时间:
由双方根据具体交易协商确定。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由双方根据具体交易协商确定。
第六条 甲、乙方的承诺
6.1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将协议产品销售给乙方。
6.2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提出的购货计划,按时保质地向甲方提供农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给予违约方一定的合理期限要求违约方予
以纠正,若违约方在该期限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有权
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协议总价款的 20%。
7.2 除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罢工等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不可
抗力事件等所造成的损失外,双方均应负责赔偿由于各自的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
第八条 协议有效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为了稳定公司下属三个农场农资采购及农副产品销售渠道,降低农业生
产成本,增强公司棉花产品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效益。
2、上述协议的定价以市场为依据,关联采购价格不高于第三方销售价格,
关联销售价格不低于第三方价格,交易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公司的持续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及审计委员会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1、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是合法的,经公司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关联交易确定的关联采购价格不高于第三方销售价格,关联销售价格
不低于第三方价格,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自愿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此项交易。
审计委员会意见:
协议的签订有利于稳定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此项交易。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及审计委员会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