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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必要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符合定价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政策及公司《章程》规定,事前充分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活动已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形成了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要求。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检查监督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2021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列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占用;报告期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当期无对外担保,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

独立董事:刘俊海、陈有安、孙东升、吕先锫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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