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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浙江新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38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将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解释第15号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2、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3、《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与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对于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成本不再冲减相关资产原值,而是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并追溯调整首次适用时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数据。

上述调整对上年年末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影响如下:1)调整固定资产279,232,706.08元;2)调整应交税费114,730.18元;3)调整未分配利润202,687,695.30元;4)调整少数股东权益76,430,280.60元;5)调整股东权益279,117,975.90元。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为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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