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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我们作为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与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期货投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2、公司用于衍生品投资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

3、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纠正了同川科技证券投资的行为,未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佳林谢泓乐君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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