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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交通:龙江交通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证券代码:601188 证券简称:龙江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2-020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监事会运作建设,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经营和财务风险,维护股东权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按委托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方为有效。 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会议决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法、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外”、“多于”,都含本数;“以下”、“以内”、“低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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