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投资)活动,包括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研发、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管理办法等;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合理配置资源;
(三)投资不得影响公司年度营收、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实现;
(四)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方案;
(五)符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决策机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公司治理规则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做出决策。
第五条 属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批前,须先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
第六条 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实施流程
标准流程: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预算计划、项目立项、可研论证、审核批准流程;
简易流程: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履行固定资产采购流程;
快捷流程;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审核批准,履行固定资产采购流程。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投资发展部是投资项目决策的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投资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的专业管理部门,
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核、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价。第九条 公司战略、财务、风控和法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协助投资发展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效果的管理。
决策管理流程:投资计划?项目立项?可研论证?审议批准。
实施管理包括: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竣工验收。
效果管理包括:达产、达标、经济和环境效果以及项目的后评价。
第九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
(一)拟立项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
1.《XX投资项目立项议案》;
2.《XX投资项目建议书》;
3.项目责任人清单;
4.其他必要的文件、辅助材料。
(二)《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概况、必要性、合理性和依据;
2.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3.市场分析、产品方案及建设规模;
4.技术分析及实施的技术方案;
5.初步建设方案和进度安排;
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7.经济、效果、社会效益评价;
8.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第十条 投资项目的可研论证和审议批准。
(一)投资项目申请批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申请批准XX投资项目的议案;
2.《XX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3.项目责任人清单;
4.专家论证意见(或);
5.部门联审意见;
6《项目投资建议》;
7.其他必要的文件、辅助材料。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概况、必要性、合理性和依据;
2.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3.市场分析、产品方案及建设规模;
4.技术分析及实施的技术方案;
5.建设方案及评价和进度安排;
6.环保、消防、节能分析;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8.经济、效果、社会效益评价;
9.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实施执行项目责任制,成立项目执行组,并指定负责人,确保投资项目按审议批准的进度计划完成。
(二)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评估影响程度,并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应当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其他相应管理部门,拟定应对措施、说明调整内容及原因,分析调整前后经济效益,并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是否调整及暂停实施的决定。
1.预计实际投资额将超过原批准投资额5%及以上的;
2.实施进度将与原批准进度计划有较大差距的;
3.项目建设内容与原批准内容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
4.项目提前终止的;
5.其他严重影响实施的情形。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效果管理。
对已投资项目实施定期检查与评估制度。
(一)由投资发展部对投资项目按季度进行回检,检查项目是否按既定进度完成以及是否达到预计成果,并提交季度报告。
(二)在投资项目完成投入使用后6个月内,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重点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环境保护、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三)在项目投入使用12个月后,24个月内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形成《项目总结评价报告》,并向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应严格按照第一条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在投资事项未披露前,涉及投资事项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幕消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方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