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并对相关事项审慎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现就2021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邵华,男,1954年生,本科学历。曾任哈尔滨市建筑工业加工厂职工,哈尔滨市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公司会计,哈尔滨市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公司财务处长,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财务部部长,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 总会计师、副总经理。
曹春雷,男,1977年生,律师。曾任黑龙江省杰瑞天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远玲,女,1963年生,中共党员,198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2000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商学院会计学专业。2014年就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现任德恒元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一级律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部湾银行独立董事。曾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外部专家等。现系中华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审计责任人。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系董事会战略、风险、薪酬委员会委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委员。
陈建林,男,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会计学院副院长兼会计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博士生导师。入选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学术类),广东省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和广东省高等学校第七批“千百十人才工程”校级培养对象。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经自查,我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1年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我们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认真听取公司股东、公司经营层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发表的意见,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2021年,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我们亲自出席董事会,认真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充分与公司经营层、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了解公司有关情况;基于独立的立场审慎地进行判断,投出赞成票;并根据相关规定,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积极出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立足监管政策,充分运用自身专业领域的知识和研究经验,在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股权激励及年报编制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积极为公司的发展提建言献策,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报告期内,我们通过各种方式与公司经营层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密切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了解公司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关心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的制定。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经营层积极支持和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及时向我们提供完整、详尽的有关资料。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购买取消省界收费站哈大路ETC项目相关资产的议案》;对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哈大高速智慧收费机器人技术开发项目的议案》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和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生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2020年度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未发生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我们对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
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布业绩预报和业绩快报。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改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上市公司聘任会计事务所的法定条件。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正当,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核。公司2020年末总股本1,315,878,5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0.46元(含税),共计60,530,414.27元。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利润分
配方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龙高集团”)在公司分立上市时做出14项承诺,除3项持续履行的承诺外均已全部履行完毕,公司已在历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5年7月9日,龙高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做出承诺:在股市异常波动时期不减持公司股票。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切实履行了上述承诺。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司拟实施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投出赞同票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股份回购
报告期内,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我们对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6,410,1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49%,已支付的总金额为21,648,368.58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上述回购符合回购方案的要求。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披露各类临时公告53项。我们对公司2021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我们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等规定,规范运作,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及风险防控能力。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符
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能够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为公司合法经营、资产安全等提供了保障。
(十三)董事会以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属3个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的作用,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科学、高效决策提供专业化支持,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们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秉承对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基于独立的判断审慎地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公司科学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我们不断加强学习,关注公司的治理及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邵华 曹春雷 陈远玲 陈建林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