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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鹏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姓名:江雨虹联系电话:010-56839300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零”、“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三六零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1月4日至2022年12月31日。现就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承销及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
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本持续督导年度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公司非职工董事董健明先生的配偶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及2021年7月12日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董健明已就该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三六零已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详见三六零2021-066号公告)。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各项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2021年3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媒体报道称公司旗下产品“360搜索”相关广告代理商投放的医疗广告中存在造假操作事项向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工作函,要求上市公司核查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5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出具监管工作函,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信息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10月8日,天津证监局就公司现场检查有关问题出具监管关注函,要求公司及时整改并汇报整改情况;2021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出具监管工作函,要求上市公司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11月10日,天津证监局就董事董健明的配偶短线交易事项出具监管关注函,要求相关人员充分吸取教训。提升守法合规的自觉,主动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2021年11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董健明的配偶短线交易事项向董健明予以口头警示;2021年12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事项出具监管工作函,要求上市公司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12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项出具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主体及人员已落实前述相关监管
要求。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其他相关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存在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的情形,保荐机构已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三六零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三六零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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