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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晨光: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的七届五次董事会和七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12月29日在公司内部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10日,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相关部门反馈意见。

经监事会核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政策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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