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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湖: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对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规划与实际资金需求、长远发展战略及股东合理回报等各种因素,拟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将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后续经营与投资。该利润分配预案充分结合当前疫情影响及未来经济发展的形势,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支付审计报酬及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公司拟向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60万元财务审计费用,该报酬公允合理。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续聘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委托理财额度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情况的多方面了解,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升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以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杨军、张燕、伏磊

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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